合伙企业与S公司之间的区别在于责任保护问题。合伙企业与S公司之间的其他差异包括组建要求以及持续的手续。合伙关系可以在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终止或解散。在公司的原所有者退出或离开之后很久,S公司可能会继续经营。
名称
选择以与合作伙伴名称不同的商业名称运营的合伙企业必须提交“做生意”(DBA)或“虚构”企业名称,如公民媒体法项目网站所述。 S公司很少提出虚假的商业名称。相反,S公司在公司的编队文件中列出了公司的名称。许多州要求S公司在公司名称中包含公司标识符,例如“公司”,“公司”或正确的缩写。合伙企业的商业名称可能不包含公司标识符。
责任
合伙成员对业务中出现的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商业债权人可以追讨合伙人的个人资产,以收回企业债务。 S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和义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债权人不得在参考公司的业务债务和义务时追究S公司股东的个人资产。
编队
合伙企业与S公司之间的另一个区别在于形成问题。 S公司必须向S公司经营所在的州提交公司章程。此外,S公司必须支付国家收取的适用申请费。申请费因州而异。企业主不需要向州提交文书工作以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合伙企业不需要征收与S公司相同的申请费。
手续
与合伙企业相比,S公司有更多持续的要求。 S公司必须举行公司会议,提交年度报告并记录公司会议记录。正如Legal Zoom网站所解释的那样,合作伙伴关系可以在没有正式操作程序的情合伙企业无需召开公司会议或向州提交年度报告。
筹集资金
合伙企业与S公司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S公司向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能力。合伙企业不能发行股票,这使得筹集资金变得更加困难。 S公司可能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因为股东可以投资公司,而不对S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不是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