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银行的合同承诺,即买方对卖方的义务将全部及时地完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变得尤为重要,因为付款可能很慢。实际上,信用证在这个意义上创造了类似托管的东西。
信用证的悠久历史和统一商法典(UCC)的发展使得某些特征成为信用证的标准,并为它们设定了一定程度的统一性。在进入依赖信用证的商业交易之前咨询律师是明智的,因为许多与信用证相关的规则都是深奥的,并且不直观。
流通性
由于信用证,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获得付款。这种合同关系独立于可能促使需要信用证的贸易关系。为了便于谈判,信用证必须包含无条件承诺,即在持有人希望的任何时间或在特定时间支付。可转让票据在具有此功能时可以以与货币相当的方式转让。
撤销
信用证可以是可撤销的或不可撤销的。在可撤销信用证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或以任何理由撤销或修改支付义务。未经所有受影响方同意,不得更改不可撤销的信函。
转移和分配
由UCC管理的国内信用证可以根据需要多次转移并保持有效。即使在信用证表明在转让发生时没有人根据信用证进行诉讼的情况下,信用证不可转让的情况也是如此。
视力和时间草案
信用证有两种可能的特征,可以触发支付义务:视力或时间。当提交信件付款时,必须支付即期汇票。必须在一段时间过后支付时间草案。在这两种情况下,银行都有机会审查信用证以确保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