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最初是基于管辖英格兰的习俗和传统,皇家法院负责确保这些法律的适当管理。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其他国家在从英国获得独立后,在其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采用了普通法。公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制定的一套规则,旨在减轻普通法系统为国家提供的严厉程度。普通法与公平之间存在某种关系。
公平的出现
大法官法院引入了公平法,以填补普通法未能解决的法律空白。此外,公平力求法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为普通法提出了一个严格的制度,其中令状决定了判决制度。公平是公正的,只是规则,并根据管辖公平的规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个人进行公平判断。
补救措施
普通法在解决案件当事方提出的申诉时只使用了货币补救办法,以确定哪一方可以要求案件胜诉。这限制了法院处理不属于货币补偿范围的其他问题的能力。公平法带来了一种制度,即法官权衡案件的细节,以确定是否在损害赔偿方面使用补救办法,或提供不依据财政理由(例如禁令)的补救办法,从而增加可用的补救办法。参加派对。
先例的发展
普通法系统的法官在就不同的法律案件作出决定时,宣布了法律的实质内容。执行公平规则的法院的法官带来了基于先例的法官制法。法官调查先前做出的判决,以便在另一案件中用类似的事实指导司法公正。多年来,即使在普通法和公平合并之后,法律制定的法律制度也形成了今天的普通法。
合并
司法行为导致了19世纪普通法和公平的合并。普通法法院和大法官法院之间的这种冲突推动了这一举动,因为两个法院的判决有时会发生冲突。此外,公平法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建立的法律体系,因为它只是在普通法未能解决某些法律问题时才起到补救作用。合并纳入了普通法和公平原则,以便利用更健全的判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