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管理中,陷入困境的企业由指定的主管 - 接管人 - 负责处理财务事宜。接收是一个共同特征 第11章 商业破产,允许公司向债权人请求法院保护,并重组或消除其债务。其他形式的破产,包括 第七章 和 第13章 个人破产,涉及法院指定的工作 受托人 。与破产受托人相比,接管人更直接地参与资产管理。当公共机构(例如金融监督部门)通过法院下令授权公司或银行需要实际操作监督时,也可能发生接收。
法庭任命
一些第11章破产允许公司在进行财务重组时继续运营。该公司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支付员工,并为客户和供应商帐户提供服务。与此同时,破产法院任命接管人审计账簿,处理资产出售,并偿还债权人部分或全部的债权。接收人通常是法院系统外的律师或专家。 目标是为公司破产有序过渡, 它虽然规模较小但财务状况良好。
破产
国家机构,例如保险专员办公室,也可以将公司置于破产管理中。在这种情况下,例如,当保险公司不再能够偿还其债务或债权时,接收方就会介入 康复的顺序 来自法庭。该订单规定重组或 清算 该公司的。 接收方管理可用资产以保护债权人和保单持有人。 为此目的,接收方可以使用来自公共应急基金的资金。在接收者的指导下, 资不抵债 公司可能被迫合并或出售给另一家财务健全的保险公司。当金融机构(如银行)发生故障时,公共接收方也可以介入以保护存款人或投资者。银行客户可以继续提取或存入资金,申请贷款,并在分行开放时开展其他业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母公司准备与更大的银行合并。
商业破产
接管不是所有商业破产的特征。 一个人的主人 独资企业 例如,可以宣布第7章或第13章破产,要么结束业务,要么还清(或让法庭解除)债务,并允许业务继续下去。接管人参与了第11章重组破产,其中破产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管理超出了破产法庭的范围。虽然接收人可能会建议公司或公司的清算 解雇 在破产案中,法院仍然是案件结果的最终仲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