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会议由成立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法律协会(如房主协会)举办。要召开有效的董事会会议,必须有最少数量的董事会成员,称为法定人数。如果未达到法定人数要求,则无法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在未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采取的任何行动均无效。
董事会法定人数
董事会法定人数的主要要求可在州法律中找到,并可由组织的控制文件(如章程或公司章程)进一步修改。例如,根据加利福尼亚公司法,董事会法定人数的基本定义是董事会成员的简单多数。虽然组织的章程可以为法定人数指定较少数量的成员,但法律规定最小数量为授权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或两个成员,以较大者为准。此要求的唯一例外是只有一名成员的公司是唯一的授权董事会成员。
法定人数减少
当一个或多个成员在休会之前离开会议时,以法定人数开始的董事会会议可能会失去法定人数。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可以继续讨论业务,甚至批准公司的建议行动,只要剩余投票的成员数量等于批准具有法定人数的行动所需的最低成员数量。例如,一个有五名成员的董事会将构成一个法定人数,只有三名成员出席会议。如果一名成员离开会议,其余两名成员可以批准公司的建议行动,只要他们都同意拟议的行动。这是因为当有三名成员的法定人数时,两票足以批准一项提案。
主任出席
董事会会议可以在董事会或公司章程授权的任何地方举行。虽然会议通常是在考虑董事会成员的个人出席的情况下进行的,但董事会成员无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参与投票。国家公司法允许董事会成员以电子方式参加会议 - 无论是通过电话会议还是视频 - 只要所有成员可以相互沟通并参与讨论。
不到法定人数
州法律通常要求公司设立一个负责公司活动的董事会。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与房主协会一起,由于成员之间缺乏兴趣或董事会成员辞职,董事会可能没有足够的成员构成法定人数。无论原因如何,董事会不能在没有法定人数的情况下采取行动,董事会可以采取的唯一行动是获得额外的董事会成员,以满足法定人数要求,无论是通过任命还是特别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