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病时间的加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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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劳资关系部的说法,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员工支付生病时间取决于雇主。雇主可以选择不为员工提供带薪病假。但是,这可能导致无法招聘高素质的员工。根据1993年联邦“家庭和医疗休假法”(FMLA),拥有50名或更多员工的雇主必须提供无薪病假。

加州带薪休假

加州员工通过工资扣除支付国家残疾保险(SDI)基金。这是根据“失业保险法”,可能因怀孕或与就业无关的疾病离职而申请。虽然雇主不需要通过提供工资扣除来参与基金,但许多人都这样做。工伤赔偿单独包含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或疾病。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典”第233条,如果雇主确实提供带薪病假,他们必须允许员工在必要时采取相当于6个月的应计生病时间来照顾生病的父母或孩子。

无薪休假

在某些情况下,FMLA要求向员工提供未付假期福利。雇员人数超过50人的雇主必须遵守FMLA,FMLA为雇员自己的疾病,怀孕,分娩或领养子女或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疾病提供12周的无薪时间。 FMLA中有许多关于向雇主发出通知,间歇性休假及其申请的其他规定的指南(参见参考资料部分)。

优点和缺点

根据Nolo.com的数据,带薪病假会吸引更高质量的员工,除非提供这种福利,否则他们可能不会考虑担任职务。但是,有时雇员虐待病假会有问题。阻止病假虐待的一种方法是要求员工在生病时每天打电话。此外,雇主可以要求医生记录生病时间并监控模式(如果有的话)。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些雇主提供延长假期,以用于生病或休假日。这些叶子由个体雇主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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