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劳动法为雇主提供了有关日程安排的充分自由。雇主基本上可以让员工在任何时间内工作,包括每周80小时或更长时间,如果员工不喜欢他们的日程安排,那么他们唯一的办法就是寻找其他工作。虽然有关工时的劳动法适用于薪水而非小时工资的员工,但雇主的调度权限在两种情况下均相同。
基本
联邦劳动法,特别是“公平劳工标准法”,并未规定雇主可以要求任何雇员工作的小时数。对于许多加班工人来说,法律规定需要一年半的工资,在任何给定的工作周内,这些工作定义为超过40小时。联邦法律不包括支付夜班,周末或假日工作加班费的要求。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在内的一些州为那些必须在某一天工作超过一定时间的员工增加了加班法。
工资
薪水是工资而不是小时工资的员工,无论他们每天或每周工作多少小时,都无权享受加班费。换句话说,雇主可以要求这些雇员每周工作80个小时以上,但仍然只欠他们的正常工资。联邦法规为雇主免除了许多受薪雇员的加班费法律。如果员工自2011年起每周至少支付455美元的工资,并且按照联邦法规的规定从事行政,行政,专业,外部销售或计算机相关工作,则适用豁免。
注意事项
雇主可能比每小时雇员更有可能安排受薪雇员,每周工作80小时。工作那么多个小时的受薪员工只有合法的工资才有合法权利,而小时工则在最后40个小时内有权获得正常工资的1.5倍。期望是受薪员工将完成任务所需的工作时间。另一方面,他们可以提早离开工作,或者在他们选择的时候迟到,并且仍然可以获得全薪。雇主只有在因为残疾或疾病而错过整整一周的工作或因个人原因错过一整天时才能减薪。
澄清
对于每周收入低于455美元的受薪雇员 - 根据2011年的规定 - 或者不符合联邦免税规定标准,雇主必须在雇员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的任何时候支付加班费。雇主通过将他的每周工资除以员工标准工作周中的小时数(最可能是40),然后乘以1.5来计算受薪雇员的加班费率。如果一名员工每周工资400美元,而他的典型时间表是40小时,那么他的标准小时工资是10美元。如果他必须工作80个小时,他将在最后40个小时内每小时收到15美元 - 或者在他的薪水中额外支付6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