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规定了与员工在休息日之前允许工作的天数相关的具体规定。这些法规在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 特别是在第551-556节 - 并适用于公共机构,城市和县以及私营雇主。
加州劳动法典
“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第551条规定,“任何职业”中的“每个就业人员”有权每七天休息一天,第55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不允许雇主要求雇员超过六天。七天之内的日子。违反“劳动法”的这些规定是一种轻罪(第553条)。
累计天数
尽管“劳动法”对七天休息一天的需求非常严格,但第554条确实为雇主提供了如何管理休息日的灵活性。该部分代码阐明,员工不得在七天内休假一天,只要在同一个日历月内提供休息日。例如,如果雇主“合理地要求”雇员连续工作21天,只要雇主随后在该月的某个时间点提供了三天的休息日,这是允许的。
例外
“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第554条特别提到了一些极为有限的豁免。这些豁免与职业领域有关 - 特别是在农业或火车上工作的雇员 - 在紧急情况下,或者在雇员采取行动保护“生命或财产免遭损失或破坏”的情况下。与“劳动法”的其他条款一样,雇主可以签订明确不同于代码的集体谈判协议。劳工标准执行部还拥有广泛的管辖权,可以在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免除雇主和雇员的规定。
兼职员工
该规定不适用于每周工作时间少于30小时或每天工作6小时的兼职员工。但是,不建议对兼职工人的政策进行全面豁免。该守则明确规定,豁免仅适用于“工作总时数”一周内少于30小时。因此,如果员工加班 - 超过30小时的门槛 - 他可能有资格根据密码休息。雇主应根据工作时间评估对代码的遵守情况,而不是员工的全职或兼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