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州关于工作中口头骚扰的法律

目录:

Anonim

工作中的言语骚扰是令人不快的,会损害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士气。此外,如果骚扰是由于员工的种族,宗教,性别,年龄,残疾或性取向,也可能违反法律。雇主有责任预防和纠正工作场所的任何骚扰,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使受害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此外,骚扰的肇事者可能因纽约州的犯罪不当行为而受到起诉。

反歧视法

根据纽约州法律,如果雇员严重到足以造成恶劣的工作环境,雇主可能会受到歧视性的口头骚扰,这是非法的。一些贬损性评论可能不足以提出口头骚扰的主张。相反,法律要求员工证明口头骚扰是如此严重或普遍,以至于从根本上改变了员工工作场所的条款和条件。

第一学位的骚扰

纽约州的刑法规定,一个人通过从事使她害怕受伤的行为来反复骚扰他人,从而使其成为B类轻罪。根据刑法,如果重复口头骚扰并威胁暴力,雇员可能会对同事或主管提起刑事诉讼。如果骚扰者直接威胁身体伤害或制造其他威胁,合理地导致受害者相信身体伤害迫在眉睫,则该骚扰者可能会有罪。

二级骚扰

如果一个人的言论是为了骚扰或骚扰受害者并且陈述完全是非法的,则该人在第二级受到骚扰。例如,如果同事在办公室跟随员工并且反复嘲笑个人关于他的体重,以至于员工激动和警觉并担心他的健康,那么骚扰者可能会犯第二度的骚扰。第二学位的骚扰被认为是发出引证的违规行为;这不是轻罪或重罪。

加剧骚扰

纽约刑法规定,如果通过使用电话进行一级或二级骚扰,或者受到受害者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年龄或性取向的影响,则可以加强处罚。第一学位加重骚扰是A级轻罪,二级加重骚扰是E级轻罪。

受到推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