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收取存款并向客户发放贷款。投资银行出售证券,投资工具,并向企业和大型企业客户提供有关收购和兼并的建议。从1933年到1999年,这两种银行业务通过立法分开。
银行分离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名为“格拉斯 - 斯蒂格尔法案”的法案。该法案将GSA分为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该法案的目的是防止出现与大萧条同样重大的金融危机。
历史背景
在“格拉斯 - 斯蒂格尔法案”获得通过时,人们认为涉及股票市场的不安全银行业务引发了大萧条。大银行变得贪婪,承担了太大的风险。他们的目标和目标令人费解,因为银行既参与发行证券又向投资者出售这些证券。 GSA旨在通过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开来改变这种状况。
“格拉斯 - 斯蒂格尔法案”有效吗?
虽然金融业的许多人都对GSA的通过感到不满,但该法案的主要目标是将投资与商业银行分开60多年。银行必须选择是否主要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或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的利润不得超过10%来自交易或投资证券。
有争议的法案
“格拉斯 - 斯蒂格尔法案”从一开始就引起争议,并遭到银行界的反对。在美国境内经营的外国银行与美国银行的要求不同。许多人认为这给外国银行带来了优势。
银行业分离的终结
1999年11月,“格拉斯 - 斯蒂格尔法案”通过Gramm-Leach-Bliley法案后废除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法律要求。银行再次自由交叉并履行投资和存款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