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在蓬勃发展的中产阶级的推动下,一场名为消费主义的运动开始出现。我们的想法是,消费者有权得到企业的良好和公平对待。这种思想在1962年的演讲中得到巩固,其中约翰·肯尼迪总统向国会提交了四项具体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最终被称为“消费者权利法案”。它得到了联合国的认可,1985年增加了两项权利。
要安全
安全权利主张必须保护客户免受有缺陷的产品或服务造成的伤害。当消费品安全法于1972年成立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时,这成为现实。该联邦机构有权制定性能标准,要求公司测试其产品并在其上加警告标签,并强制要求产品回忆。
自由选择
自由选择权意味着消费者在购物时有权选择各种产品。促进这一权利的政府做法包括专利的时间限制和针对不公平定价做法的法规。
被告知
获得知情权意味着公众有权在标签和广告中获得特定和诚实的信息。企业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准确或误导性信息以促进销售。
被听到
虽然没有政府机构处理消费者反馈,但有权发表意见表示消费者有权发表有关企业产品,服务和政策的话语。这是通过商业改善局(BBB)等私营监管机构实施和实现的。这些机构使消费者能够报告不公平或不道德行为的企业,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其他消费者。
到教育
受教育权界定了获取教育或信息材料或计划的权利,这些材料或计划允许消费者在购买和接收商品和服务时做出最佳选择。联合国将这一权利加入了最初的消费者权利法案。
服务
联合国还增加了服务权。这一权利体现了我们许多人所认为的“客户服务”的理念:得到良好和尊重的权利。企业应及时,礼貌地回应客户的需求和关注。此外,这意味着潜在的消费者应该得到同样的尊重:即使顾客没有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仍然应该好好对待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