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和员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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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1977年被称为“联邦服务劳动管理关系法”的联邦法律规定了雇员参与集体谈判过程的权利。根据该法规,工会代表,员工参与和解决争端的指导原则概述了工会代表,雇主和雇员在集体谈判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

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过程为员工提供了一种以结构化,有组织的方式谈判就业条件的方式。根据联邦法律,员工有权组织由代表在就业条件方面代表他们发言的代表组成的工会。就业条件可包括有关人事政策和实践的问题或影响员工工作环境的任何条件。一旦工会成立,管理人员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与工会代表会面,以解决影响工作场所员工的问题。

工会权利

员工工会代表公司员工充当讨价还价单位。联盟代表由一组选定的员工组成,他们代表员工队伍中的各个级别和部门。反过来,工会或谈判单位有义务代表所有员工的权利,这意味着所有员工都有权期望公平地代表他们的问题和关注点。工会代表还有权参加管理层举办的任何影响特定员工或部门员工或影响其工作条件的会议。在谈判过程中,工会代表有权要求代表员工或部门利益的与讨论主题相关的员工,政策或程序数据。

员工权利

“国家劳动关系法”保护希望讨论,组织和参与劳工组织或工会的员工的权利。实际上,法律禁止雇主禁止讨论工会或惩罚雇员这样做。员工也有权作为工会代表或工会成员参加或不参加工会。选择不参加工会的员工仍有权根据“国家劳动关系法”获得工会保护。

申诉程序

作为集体谈判协议的一部分,公司和工会决定在集体谈判过程中解决申诉的制度以及处理个人雇员纠纷的制度。申诉可能涉及影响一个或多个部门内一名或多名雇员的工作条件。每当雇主 - 雇员,雇主 - 工会或工会 - 雇主之间发生违约时,雇员与工会或工会和管理层之间也可能存在申诉。合同违规涉及索赔,即雇主声明的政策或工会声明的政策未得到遵守。员工有权参加申诉会议,并在与该员工有关的就业问题时代表自己的利益。如果申诉程序无法解决问题,则所有相关方均须遵守中立的第三方仲裁员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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