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往往靠近,但每个都在金融服务领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投资银行可以被认为是证券领域金字塔的顶端,因为它们为市场带来了新的证券。在投资银行的下方,证券公司致力于促进新产品和市场上所有现有产品的购买。因此,这两者具有共生关系,但具有非常不同的个体功能。
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与证券公司不同,但它也与商业银行不同。投资银行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客户向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等证券。商业银行可以从自有资金中借出客户资金,而投资银行则寻找新投资者为其客户购买证券,从而为公司筹集资金。为了成功向市场出售新证券,投资银行家必须对公司价值做出准确判断,并相应地对证券定价,以产生投资者需求。投资银行的成功在于它能够为客户筹集尽可能多的资金。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不发行证券,而是在公开市场上交易。企业的证券方只能将买家与新股进行上市,而投资银行部门实际上会发行新股。证券公司主要用于促进个人投资者之间的买卖交易。
格拉斯 - 斯蒂格尔法案
1934年的格拉斯 - 斯蒂格尔法案在金融服务公司的银行和证券方之间设置了障碍。在1929年股市崩盘和随后的大萧条之后,政客和投资者都担心证券交易会导致许多银行倒闭。因此,这两个实体被一个所谓的“中国墙”隔开,没有任何信息可以通过。
Gramm-Leach Bliley法案
1999年11月,“格拉斯 - 斯蒂格尔法案”有效废除了格拉斯 - 斯蒂格尔法案,允许银行再次与证券公司建立联系。结果,许多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建立了新的关系,最终大多数主要证券公司都有自己的投资银行部门。当投资银行向市场提供新证券时,它们由公司的证券部门分配。这有助于证券部门吸引和留住客户,因为他们可以在其他投资者面前获得新的问题。
机构与零售服务
投资银行履行的职能本质上是制度性的,因为它们几乎只与试图发行新证券的公司合作。首次发行后,投资银行与公司保持关系,并经常就未来的并购或额外的证券销售提供建议。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主要以零售为导向,满足个人投资者的需求。证券公司不是创造新产品和建立公司,而是更多地关注个人的投资规划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