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兼职法

目录:

Anonim

美国劳工部不区分兼职员工和全职员工,也没有提供“兼职”就业的定义。每个州都可以制定自己的定义。在加利福尼亚州,劳动分工要求雇主向所有雇员支付至少州的最低工资,并在必要时为他们提供午餐和休息时间。雇主还必须遵守现行的州和联邦安全和职业危害法规。

强制性违法

加州要求雇主为其雇员提供带薪休息时间。然而,劳工部并不要求雇主向雇员提供带薪休息时间,州政府可以制定自己的违法行为。联邦政府要求雇主向未成年人提供无薪或带薪休息,并要求支付不超过20分钟的酌情休息时间。在加利福尼亚州,雇主必须为其所有员工提供每工作4小时10分钟的带薪休息时间。如果工作时间少于3.5小时,雇主不必为其员工提供带薪休息时间。

强制午餐休息

加州雇主如果工作至少五个小时,必须在工作日为员工提供至少30分钟的用餐时间。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在场外休息的能力,或者必须为他们的午休时间补偿他们;他们不必让他们的员工在休息期间离开现场,因为他们因休息而得到报酬。在夜间工作的兼职和全职员工必须能够与热食供应商或地区一起烹饪食物。要求员工留在现场的雇主必须为他们提供清洁手的区域。

最低工资要求

由于缺乏可用或合适的工作,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适用于白天送回家的兼职员工。加利福尼亚雇主必须在他们寄回家的日子里至少支付他们的兼职员工的一半时间。雇主必须向员工支付至少两个小时的工作时间,但通常不需要支付他们超过四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将员工送回家以避免因恶劣天气或与工作相关的紧急情况而受伤的雇主无需在未工作的时间内支付员工的工资。

兼职小时工资

雇主还必须在他们被要求等待在雇主营业地点工作的任何时候支付他们的兼职雇员。雇主要求其员工留在现场以防有任何可用的工作,必须在整个现场时间支付费用。截至2011年3月,加州的最低小时工资为8.00美元。所有员工每小时必须至少获得最低工资。

注意事项

由于就业法经常变更,请不要将此信息用作法律建议的替代品。通过在您所在司法辖区执业的律师寻求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