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雇员的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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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据纽约劳工部称,在纽约,雇主可以在没有通知或原因的情况下终止雇员。只要雇主无理由或出于非歧视原因终止雇员,他们可以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这样做。雇主必须遵守州最后一份薪资管理规定,规定终止雇员何时必须领取最终薪水,以及应支付哪种类型的工资。

终止通知法

纽约法律不要求雇主在终止雇员之前提前通知雇员。但是,雇主可能必须在终止50多名员工和1/3的员工时提前通知。如果雇主终止500名或更多雇员,雇主也必须提前终止通知。根据联邦工人调整和再培训通知(WARN)法案,雇主必须至少提前60天向受影响的员工发出书面通知,然后再终止。 WARN法案适用于雇员至少100人的雇主。未遵守WARN法案的受雇雇主将面临民事罚款,并可能需要支付员工的工资。

最终的薪水法

雇主必须在下一个定期发薪日给他们的终止雇员最终薪水。终止雇员的最终薪水必须包括最后工作时间的付款,并且可能包括附加福利假期工资。纽约雇主无需向其雇员提供带薪或无薪假期。但是,如果他们自愿制定假期薪酬政策,他们可能需要向员工支付累积但未使用的休假日。根据纽约州法律,雇主有书面政策要求雇员没收未使用但获得的假期工资,不需要在最终检查中包括未使用的假期工资。没有书面没收政策的雇主必须向其终止雇员支付未使用的假期工资。

非法终止法

纽约州人权司负责管理该州的平等就业机会条例。根据人权司的说法,反歧视条例是随意就业原则的一个例外。纽约雇主不能根据残疾,年龄,种族,国籍,婚姻状况,性取向,性别,工会会员资格,下班后合法用药,工作场所以外的社会活动,工作场所以外的娱乐活动或提起对雇主的投诉。

遣散费法律

纽约雇主在终止雇员之前无需提供终止雇员的遣散费。如果雇主与雇员之间或雇主与雇员的集体谈判单位之间没有书面遣散费协议,纽约雇主不必向其雇员提供遣散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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