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汇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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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根据“银行保密法”,金融机构必须保留适当的记录并提交涉及某些货币交易的报告。该法案规定了要求报告具体活动的法规,包括使用电汇来发送和接收资金。金融机构使用货币交易报告和可疑活动报告作为满足法案要求的主要手段。

一般要求

通过电汇进行汇款和收款属于货币交易。因此,银行必须在处理电汇时记录有关其客户的信息。他们记录的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实际地址,出生日期和社会安全号码。如果客户是非居民,银行必须记录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

银行还需要记录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文档。仅仅提一下,银行知道个人不够。报告必须包括发件人的帐号以及交易金额和类型。它还必须包括交易日的原产国和美元等值的外币。

交易聚合

银行必须为超过10,000美元的电汇提交货币交易报告。如果为同一个人处理了多个电汇,银行必须将这些电汇视为单笔交易,如果金额超过10,000美元,则必须报告转账。但是,如果这些交易是针对一个人拥有的多个企业,则不会汇总这些交易。这是因为推定合并企业是独立人士,因此每项业务都是分开处理的。

第一阶段豁免

一些组织可以质量免除货币交易报告。这些实体属于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豁免类别。第一阶段豁免授予银行国内业务。在美国境内行使政府权力的政府机构和实体也符合资格。

银行必须提交有关“银行保密法”电子申请系统的报告,以免除符合条件的公司。本报告将在银行与免税公司进行首次交易后30天内到期。

第二阶段豁免

即使公司不符合第一阶段豁免的标准,它仍有资格获得CTR豁免。这些公司包括工资客户和非上市业务。符合条件的非上市企业包括与免税银行进行大额美元交易的公司。只有这些公司的国内业务才有资格获得豁免。此外,他们必须是美国公司或注册在美国开展业务。薪资客户是指向美国员工付款的公司。他们也必须是美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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