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的保险要求因情况而异。与您的财产有关的其他各方可能需要特殊保护作为您的财产保险政策的一部分,并可能要求被命名为“损失收款人”或“额外的被保险人”。这些术语相似,但含义截然不同,并为所有相关方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
损失收款人
保险公司在向包括保单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付款之前,首先直接向损失收款人支付索赔。通常,对房产持有留置权的抵押公司要求房屋所有者购买财产保险并将其命名为损失收款人。这允许抵押公司收取财产损失的付款,以确保他们的利益受到保护。
额外的被保险人
保单上的额外被保险人是与保单持有人具有相同保险范围的实体。此指定通常用于责任保险,其他人或公司可能对保单所有者的运营负责。例如,特许人可能要求经营其特许经营权的公司将特许人命名为其责任保险单的额外被保险人,以防特许人因特许经营权人的行为而被起诉。
财产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的房屋损坏无法修复,房主的保险公司将向抵押贷款公司支付房屋抵押贷款余额的损失,房主将收到其他房屋。贷款人可以放弃索赔,以允许房主对房产进行维修。由于更广泛的可修复损坏,抵押公司可以向房主支付款项,因为维修是为了确保房产保持良好状态。
责任索赔
简单责任索赔通常是直截了当的,额外的保险条款可能不适用于较小的索赔。如果一个人在您的营业地点滑倒,责任保险公司可能只会支付索赔。如果该人提起大额诉讼,则商业责任保险将规定诉讼的辩护,以及根据保单限额赔偿或支付判决。此保护适用于保单上列出的任何其他被保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