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两个方面规定了所有雇主对工人安全的责任: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和一般责任条款(GDC)颁布的标准或规定。 当安全相关情况不存在标准时,本法第5(1)(a)条,一般责任条款适用作一揽子规定。
GDC的作用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定了OSHA的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危害。该机构通过其标准来做到这一点。
OSHA标准概述了雇主在农业,建筑和海事业务方面必须采取的具体行动,以保护其工人。 它还具有适用于所有业务的通用行业标准。
尽管这些标准包含大量规则,但某些对工人造成死亡,伤害或疾病风险的情况并没有雇主遵循的标准。法律通过一般责任条款将这种可能性考虑在内,该条款规定雇主必须提供一种工作环境,该工作环境没有公认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危险。
适用条款
在向雇主报告危险情况时无法引用特定标准的有关工人可以参考一般责任条款。例如,涉及反复高架吊装的工作可能导致背部问题,但OSHA没有标准来指导雇主应该实施的程序或员工应该使用的设备来防止背部受伤。根据新英格兰汽车批发商协会的说法,OSHA已根据一般责任条款引用雇主允许“反复抬高肩高”。
如果危险符合若干标准,OSHA检查员只能发布违反一般责任条款 - 如果:
- 存在
- 是公认的
- 容易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并且
- 是可以纠正的。
该机构将危险定义为“可能造成伤害的工作场所条件或做法”。如果雇主的行业承认危险,则认为危险得到承认,工人赔偿索赔表明雇主应该意识到危险,或者常识认为危险具有潜在危险性。
根据OSHA现场操作手册, 违反一般责任条款也必须涉及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危险包括脑震荡,烧伤和肌肉骨骼疾病等疾病或癌症,中毒或眼睛损伤等疾病。最后,必须有一个已知的解决方案来消除,纠正或减少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