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的保密协议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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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保密或不披露协议是指一方承诺未经许可不披露另一方的关键业务信息的合同。企业在开发和营销产品或获取贷款或投资资金时向外部方披露机密信息时使用保密协议。有些企业要求员工签署在雇佣关系结束后仍然有效的保密协议。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执行保密协议。

商业机密

加利福尼亚州法院通常会执行保密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加利福尼亚州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为企业提供竞争优势的任何机密信息,并且企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他人了解。”在加利福尼亚州,商业秘密可能包括“公式,模式,汇编,程序,设备,方法,技术或过程。“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已经认识到保密协议是保证保密的合理努力的证据。

机密信息

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可以执行员工保密协议,以保护不符合商业秘密标准的机密信息。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款和信息的性质,保密协议可以防止前雇主向其当前雇主泄露客户名单,业务战略,扩展计划和其他机密信息。保密协议不太可能保护行业中通常所知的信息,员工在保密协议签署之前了解的信息或员工在其工作范围之外学到的信息。

不可避免的披露

加利福尼亚州法院不会强制执行依赖于不可避免的披露原则的员工保密协议。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将这一原则描述为“商业秘密盗用的主张”,理由是前雇员的“新工作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他依赖他以前的雇员的商业秘密。”同一法院也裁定“法院不应允许原告使用不可避免的披露作为事后非竞争协议,以禁止雇员为其选择的雇主工作。“加利福尼亚州法院通常拒绝执行非竞争协议,禁止员工在特定时期内为竞争对手工作。除加利福尼亚州商业和职业规范中列出的除外条款外,加利福尼亚州法院不会执行任何“限制任何人从事任何形式的合法专业,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合同。”雇主必须根据员工保密协议的条款进行调整。小心避免加利福尼亚法院将其解释为非竞争协议。

可执行性问题

为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执行保密协议,原告必须证明合同条款包含所指控的违规行为,并且协议的执行不会违反其他合同,权利或加利福尼亚州法规,包括“商业和专业守则”第16600条。在谈判保密协议时,企业和员工应该仔细定义哪些信息是保密的。在向签署保密协议的员工和第三方披露机密信息时,企业应明确告知这些当事人该信息是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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