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501(c)(3)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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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从我们国家的一开始,人们加入了志愿组织,以帮助他们不幸的邻居。早期社区有志愿者消防和民兵团体,妇女协会和教会援助协会,使所有人的生活更加容忍。后来由富人提供信托和基金会,他们将共同的救济视为他们的职责。政府参与像501(c)这样的法律描述还需要很多年。

革命后

革命战争前的慈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当地的事情。公立医院,当地警察和学校往往是慈善组织。革命后,慈善团体变得更加制度化,慈善事业和女性社会发挥着主导作用。这些女性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 - 普遍存在的情绪是,她们可以“软化男人的顽固心灵”并让他们捐钱。

富人的遗产

到19世纪末,大规模有组织的慈善事业成为最富有的美国人 - 工业家和金融领袖的遗产。安德鲁卡内基提出了一项管理理论,以引导他的同胞百万富翁进行慈善事业。建立了信托和基金会,其中许多后来成为我们今天所知的501(c)。

政府参与其中

20世纪早期,政府如何处理商业和非营利组织的变化发生了很多变化。从1913年到1918年,国会通过了关于税收和为慈善组织建立免税地位的法律。在1918年的“收入法”中,确定了慈善遗产的税收减免。这很重要,因为它鼓励富人向慈善机构捐款。

501(c)中

1954年的“收入法”确立了我们今天所知的税法。 “国内税收法”第501(c)节规定,为了享受免税地位,非营利机构必须纯粹出于非营利的原因进行组织和运营,其收入不会流向该组织的任何成员。第170条规定的法律规定了501(c)组织的免税捐款。

公开披露

自1943年的“收入法案”以来,所有非营利组织都必须提交990表格,宣布其收入和支出。所有501(c)(3)组织必须报告收入来源和所有资产和负债。该守则稍后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501(c)(3)免税组织向公众提供其990表格数据。 501(c)(3)涉及“国内税收法”本部分的章节和小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