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社会契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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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综合社会契约理论是托马斯唐纳森和托马斯邓菲发起的商业道德理论,深受托马斯洛克和约翰罗尔斯等政治哲学家的社会契约理论的影响。综合社会契约理论的目标是提供一个框架,通过该框架可以对相关社区的影响,道德规范和可能的普遍道德标准做出管理和商业决策。

宏观契约

借助社会契约理论,综合社会契约理论认为理性的全球承包商 - 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行为者 - 进入一个决定标准和规范的假设合同。然而,这份合同不是政治和治理,而是涉及影响经济和商业事务的规范性规则。这些规范绝不能与不同的文化或宗教规范发生冲突。虽然这个理论中假设的情况是演员有意识地形成了这个合同,但实际上这个过程更可能隐含地出现,就像社会契约理论一样,没有强制的同意是一个规范或价值是否是一个控制因素。构。

Hypernorms

该术语用于指可接受行为的极限的普遍道德原则。 Hypernorms是广泛的,基础的,涵盖了所有参与者,作为确定人类和商业实体的道德规范的最终视野。对于在社会契约理论下的道德行为,它必须与这种超群一致。

微社会契约

微观社会合同在较小的商业或经济社区(例如但不限于个别行业)内的代理商之间的协议不那么普遍,而且存在较少,并且作为宏观合同下存在的合同的基础存在。它们产生的规范受社区普遍接受的规范和价值观的支配。对于他们被整合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是合法的,他们不能偏离部分由宏观社会契约决定的超级风暴。

方法

综合社会契约理论为制定道德决策提供了一种宽松的方法。首先,您必须确定将受该决定影响的所有社区。然后,有必要确定这些社区自由遵守的规范。这些规范不得与更广泛的道德标准相冲突,这些道德标准被普遍适用于每个人,例如超生物。最后,如果冲突仍然存在,则优先考虑在宏观社会契约框架内更为普遍,一致和连贯的规范。从理论上讲,这种方法可以让决策者按照一套可接受的价值观,做法和规范行事。

批评

对综合社会契约理论的批评经常关注超命名的概念。是否存在“普遍”道德标准,如何确定这些标准以及它们是否随时间和跨文化变化是有争议的。此外,综合社会契约理论所采用的方法论需要某种道德计算,而某些道德理论家则拒绝这种道德计算。最后,一些人声称公司或经理的唯一承诺是为股东创造最大利润或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因此任何超出这些最低忠诚度的商业道德都是过时的。